湖南:实施义务教育的公办学校禁转为民
发布日期:2012-11-04 22:10:54 浏览次数:235
“实施义务教育的公办学校不得转为民办学校。”关于公办学校参与举办民办学校的问题,是大家一直关注的焦点。11月26日上午,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24次会议分组审议了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
在上一次常委会会议审议本办法草案时,有的常委会委员认为,公办学校参与举办民办学校,起到了促进民办教育的积极作用。但由于公办学校不正当操作,造成了国有资产流失,建议对公办学校参与举办民办学校作出具体规定。因此,二审修改稿增加规定:公办学校参与举办民办学校,不得利用国家财政性经费,不得影响公办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活动,并应当经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或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条件批准。公办学校参与举办的民办学校应当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有与公办学校相分离的校园和基本教育教学设施,实行独立的财务会计制度,独立招生,独立颁发学业证书。
民办学校是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举办的,其财务收支不属于审计机关的审计范围。为此,二审修改稿还修改规定:县级以上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民办学校违规使用办学资金、财务管理混乱或者接到有关单位和个人的举报时,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进行审计,并依法处理;发现民办学校虚假出资或者抽逃、挪用办学资金的,限期整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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